編者注:基於適量閱讀的原則(過量的內容不利於消化),我們將長的章節分為幾個部分發布,特此說明。本篇為第一章第一部分(更多內容請閱讀《自由的哲學》中文版連載專題頁)。如果您願意,請協助傳播;如果您喜歡,可以點文後的讚賞鏈接,請譯者喝杯咖啡或清茶。
特別說明:《自由的哲學》中文連載所有內容均由譯者授權發布,文字及PDF僅供學習,嚴禁轉載。
專題:《自由的哲學》中文版連載
出品:ChildLeaf Studio(子葉工作室)
第一章 有意識的人的行為(1/2)
[101] 人在其思考和行為中,是一個精神自由的存在,還是受制於純自然法則鐵一般的必然性?很少能有問題會像這個問題一樣,引來諸多睿智思想者的關注。人具有自由意志這一觀念,能找到眾多熱情的支持者和固執的反對者。有人以道德的名義激昂地宣稱,他們將任何一個否定自由這一明顯事實的人,視為思維狹隘者。而那些站在對立面的人則認為,當有人相信自然法則的統一性在人類行為和思考的層面被打破時,他們就視其為極端反科學。同一樣東西,被同時認定為人類最珍貴的財富和最致命的幻覺。有人通過無盡的鑽研來解釋,人的自由是如何與自然法則協調一致的,畢竟,人也是屬於自然的一部分。也有人不遺餘力地試圖從另一個側面來說明,這樣一個荒唐的想法是如何產生的。在這裡,我們要處理這樣一個重要的問題,它是有關生活的、宗教的、實踐的和科學的。只要一個人的性格中並不缺乏細緻和深度,他都能感覺到這一點。作為現如今人們膚淺想法的一個悲哀象徵,一本書試圖通過最新的自然研究成果來塑造一種「新信仰」,該書就自由這一問題,除了如下話語之外,別無其它。
[102] 「關於人的自由意志這個問題,不是我們在這裡所要關注的。那些臆想的任意選擇的自由,被每個有名望的哲學家視作空洞的幻覺。這一問題尚未觸及對人行為和思想態度的道德評判。」(大衛·弗里德里希·施特勞斯,《舊信仰與新信仰》)[i]
[103] 引入這段話,並非因為我覺得這本書具有特別的意義,而是因為它表達了這樣一個觀點:我們正在思考著的當代大多數人,是有能力來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的。今天,每個自稱從科學幼稚園畢業的人,似乎都知道, 自由並非存在於按自己的喜好在兩項可能的行為中選擇其一。人們認為,肯定存在一個特定的原因,才使人從眾多的可能性中選取一種特定的行為。
[104] 這似乎顯而易見。儘管迄今為止,反自由人士的主要攻擊方向還是僅僅針對選擇的自由。赫伯特·斯賓塞{Herbert Spencer}[ii]的觀點日益贏得廣泛傳播。
[105] 「每一個人根據喜好,可以選擇要或不要,這是自由意志教條的關鍵陳述,但它同樣能被意識的分析及前章所述所否定。」(《 心理學原則》)
[106] 其他人也基於同樣的立場來反駁自由意志的概念。所有這些相關的論述,在其源頭都可追溯到斯賓諾莎 {Spinoza}[iii]。他用簡明的話語,提出了對自由觀念的異議。此後,他的觀點被無數次地重複,而這些大多僅是被包裹在最為繁複的理論教條中,以至人們對其思路本身,產生一定辨識上的困難,而這才是最關切的。斯賓諾莎在1674年10 月或11 月間的一封信中這樣寫道:
[107] 「我稱一樣東西自由,因為它純粹地按其本質必然性存在和行事;我稱其不自由,因為它是由其它事物決定, 而以一種精準、固定的方式存在和反應。比方說上帝,儘管是必然的,但祂是自由的,因為祂只因其本性而獨立存在。同樣,上帝可以自由地認知自己和其它一切,因為祂遵循其本質必然性——祂知曉一切。您看,因此我沒有將自由設定在自由的決定上,而在自由的必然性上。
[108] 讓我們回到那些被創造的事物,它們完全由外部因素決定,以固定而精確的方式存在和反應。為了清楚地理解這一點,讓我們來設想一下這樣一個簡單的例子:比如一塊石頭,在受到外部推力作用之後產生一定量的滾動,當外力停止後,它必然持續向前滾動。石頭在其運動上的這種堅持,是一種迫使而非必然性,因它是受其外部推力決定的。在這塊石頭上有效的,在其它任何單個事物上也同樣有效,只是更為複雜和多面。即,任何事物必然由外部因素決定,以固定而精確的方式存在和反應。
[109] 現在假設,石塊在滾動的時候,它在思考,並知道自己在盡其所能地持續向前滾動。這塊石頭,意識到了自己的努力,且對此並不漠視,它相信自己完全是自由的,這樣持續向前滾動不是因為別的,只是因為它自己有這樣的意願。這正是每個人所宣稱擁有的——人的自由——它僅存在於,人們意識到了自己的慾望,但卻並不知曉決定它的原因。孩童相信對乳汁的渴望是他的自由;憤怒的小伙相信復仇的願望是他的自由;而懦夫則認為逃跑是他的自由。再則,一個醉漢相信,他是出於自由意志,才說了那些清醒之後寧肯自己未曾說過的話。這些都是人類與生俱來就有的偏見,人很難從中將自己解脫出來。因為,經歷足夠多地教會我們,人極少能調節自己的慾望。當人夾在兩種對立的熱情中時,他看到了更好的,卻去選擇更差的,他將這個視作自由。然而,這只是因為很多慾望確實沒那麼強烈,而很多慾望可以通過回想那些常常被記起的事物,就能被克制。「
[110] 這裡表述了一個清晰而明確的觀點,但我們也很容易就能揭示隱藏其中的根本性錯誤。就像石頭因推力必定產生特定的滾動,同樣的必然性也適用於當人因某種原因驅使而採取的行為。僅僅是因為人具有對其行為的意識,就認為他自己就是自由行為的主導者。可他忽視了存在這樣的原因,該原因驅使他必須無條件地遵從。我們很快就能發現,這個思路的錯誤所在。斯賓諾莎和與他想法一致的人,忽視了人不僅具有對其行為的意識,人還能意識到引領他產生這樣行為的原因。沒有人會反對,當孩童想要喝奶的時候,他是不自由的,同樣為酒後失言懊悔的醉漢也是不自由的。二者對於在其機體組織深層作用的原因,及所存在的不可抗拒的控制力,都一無所知。但若是將這類行為,與那些不僅意識得到其行為,而且也清楚其促成原因的行為混為一談,真的合理嗎?那麼人們的行為是千篇一律的嗎?戰場上的戰士,實驗室里的科研人員,複雜外交場合中的政客,他們的行為能與孩童渴求乳汁的行為一樣,被科學式地置於同一層面嗎? 毋庸置疑,要找到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,需將其置於最簡單的條件下。但辨識能力的缺乏帶來了無窮的困惑。一個根本的區別是:是否我是知道自己為什麼這麼做,亦或,我是不知道的。乍一看,這似乎是個不言而喻的真相。然而,對自由持反對意見的人士從未這樣追問過:是否一個我能辨識和看穿其背後動機的行為,與促使孩童哭著要奶喝的有機生理過程,之於我,意味著同樣的不自由?
[111] 愛德華·馮·哈特曼{Eduard von Hartmann}[iv]在他的《道德意識現象學》{Phänomenologie des sittlichen Bewußtseins}一書中宣稱人的意志是由兩大要素決定:動機和性格。若將所有人視作相同,或將他們之間的差異忽略不計,那麼他們的意志看上去是由外部因素決定的,即他們所處的環境。但人也會這樣想,只有當其性格是這樣的時候,通過相應的圖景{Vorstellung}[v]觸發一個願望,不同的人才會將一個圖景化為其行為的動機。這樣看來,人是由其內部決定的,而非外部。現在人相信他是自由的,即所謂獨立於外部動機,因為,只有當外部強加的圖景符合其性格時,他才能將其轉化為動機。據愛德華·馮·哈特曼的表述,真相卻是:
[112] 「當我們自己將圖景轉化為動機時,我們並非任意而為,而是由我們的性格稟賦必然性{die Notwendigkeit unserer charakterologischen Veranlagung}所決定,根本就是不自由的。」
[113] 這裡還存在兩個動機間的區別,未被全面考慮到: 一種動機是我帶著自己的意識,並滲透其中,然後才讓它作用於我;另一種,我對其並無清晰認識,只是盲目遵從。
[114] 這直接導出一個觀點。這個主題應該以此觀點為出發點,來被探討。關於意志自由的問題,是否能完全孤立地從單方面來考慮?若並非如此,那麼它有必要與其他哪些問題聯繫起來討論?
[115] 在有意識的行為動機與無意識的衝動之間存在區別吧?那麼前者的行為必須與那些盲目衝動區分開來評判。因此,我們把找出其中的區別作為第一個問題,並在此基礎上來看我們應如何正確對待自由這一命題。
(翻譯:王欣 校對:伍丹)
◂ 未完待續 ▸
掃碼關注ChildLeaf公眾號,進行更深入的學習和討論
[i] David Friedrich Strauß,1808-1874,德國作家、哲學家、神學家。
[ii] Herbert Spencer,1820-1903,英國哲學家、社會達爾文主義之父,他提出將「適者生存」應用在社會學,尤其是教育及階級鬥爭。
[iii] Baruch de Spinoza,1632-1677,哲學家,出生於荷蘭,西方近代哲學史重要的理性主義者,與笛卡爾和萊布尼茨齊名。
[iv] Eduard von Hartmann,1842-1906,德國哲學家。
[v]「Vorstellung」是本書中非常重要的一個術語/概念,作者將會在後幾章中著重闡述。到時,譯者也會相應地補充更全面的翻譯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