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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自由的哲學》中文連載:第一章 有意識的人的行為(2/2)

配圖:魯道夫 ·施泰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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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題《自由的哲學》中文版連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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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有意識的人的行為(2/2)

[116] 獲知行為的原因,到底是什麼意思?就這個問題,人們往往考量得太少。因為,我們很遺憾地將一個本不可分的整體——人——撕成兩半。人們將行為者 {Handelnder}與認識者{Erkennender}區分開來,但忽略了一個其實與其它所有息息相關的:帶著認識而行為的人{der aus Erkenntnis Handelnde}。

[117] 人們說:當人受理性{Vernunft},而非動物本能控制時,人是自由的。或者這麼說,自由意味著,他的生活和行為是能夠由目的和決心確定的。

[118] 這些觀點不能贏得任何意義。問題在於,理性、目的和決心,就如同動物本能一樣,是以同樣的方式對人施加影響的。如果沒有我的協助{mein Zutun},一個理性的決定浮現於我腦海,並立刻就像飢餓、乾渴一樣,具有同樣的必然性。而我所能做的,僅僅是身不由已地遵從。如此,我的自由只是種幻覺。

[119] 另一種表述是這樣的:自由的存在,並非意味著能夠按照一個人的意願{will}去「要」{wollen}, 而是能夠按照一個人的意願去「做」[i]。這一想法被詩人哲學家羅伯特·哈默林{Robert Hamerling}[ii]在其著作《意志的原子論》{Atomistik des Willens}中,以清晰的語言描述如下:

[120] 「人當然能夠按其意願去『做』,但是,他無法按其意願去『要』,因為他的『要』,是由動機決定的。他無法按自己的意願去『要』?讓我們再細想一下這句話是否合情理?那麼,意志自由是否存在於,不帶任何原因和動機的,能按意願去『要』?如果不是因為一個理由,選擇這樣去做、去追求,而非那樣,那意志又意味著什麼呢?毫無理由、毫無動機的意志,意味著不帶意願地去『要』。意志這一概念是與動機不可分的,不帶特定動機的意志是個空洞的能,只有通過動機,它才能變得積極而真實。因此,人的意志指向,是由最強烈的那個動機決定的,是不自由的,這一點完全成立。另一方面,與這一『不自由』相對,去談論一個僅可被臆想的意志的『自由』——人能『要』其不想要的——我們必須承認這樣的觀點很荒謬。」

[121] 這裡談論的也僅僅是籠統意義上的動機,並未將無意識的與有意識的動機區分開來。 如果一個動機作用於我,我被迫據此付諸行動,因為它被證明是同類動機中「最強烈」的那一個,那麼自由的想法就不具有任何意義。如果我被動機驅使,決定能做亦或不能做,這對我又意味著什麼?關鍵問題不是當動機作用於我時,做與不做;而是,是否僅存在這樣的動機,以一種不可抗拒的必然性作用於我? 當我必須要做某件事的時候,那麼有可能,我根本不在乎我是否能做。當一個動機,是因我的性格,和因我所處環境中的不可抗力,強加於我時,而卻被我的思考證明是不理性的,那麼我甚至會樂意,我不能做我想做的。

[122] 問題並非在於,我是否能夠達成一個理智的決定,而是這個決定是如何在我裡面產生的。

[123] 將人與其它有機生命存在區分開來,是基於其理性思考。就其活動性而言,人與其它有機體是一樣的。試圖通過與動物界類比來澄清人類行為的自由概念,我們將一無所獲。現代自然科學喜歡做這樣的類比。當科學家們成功地在動物身上找到與人類類似的行為時,他們就相信自己已經觸及到了關於人的最重要的科學問題。這樣的觀點會將人帶入怎樣的誤區?舉例而言,在保羅·李{Paul Rée}[iii]的《意志自由的幻覺》{Die Illusion der Willensfreiheit}一書中,關於自由有如下的論述:

[124] 「石塊的運動是必然的,相對而言,驢的意志是非必然的,這點對我們來說很容易理解。促使石塊運動的原因是外在的、看得到的。而使驢產生意志衝動的原因,是內在的、不可見的。在我們和它們的活動產生區之間,存在著驢的頭蓋骨…… 人們看不到其所依賴的原因,就認為它不存在。人這麼解釋:意志,確實是使驢轉圈的原因,但意志本身是無條件的,是一個絕對的開始。」

[125] 在這裡,一種人類行為又被簡單地忽略掉,那就是人具有對其行為成因的意識。李解釋到:「在我們與它們的活動產生區之間,存在著驢的頭蓋骨。」從這些話語能看出,李不明白這一點:確實存在這樣的行為——但不是驢的, 而是人類的——在我們和這種行為之間,存在著能被意識到的動機。在之後幾頁中,他再一次通過這樣的話語來論證:

[126] 「我們沒有感知到這樣的原因,是經由它而決定了我們的意志,因此我們認為,意志根本不是由原因決定的。」

[127] 足夠多的例子表明,很多反自由理念的人士,根本就不知道自由到底是什麼。

[128] 一個行為者,在不明了其為什麼這麼做的前提下, 所採取的行為,不是一個自由的行為,這一點不言而喻。那麼,那種知曉其背後成因的行為,又是怎樣的情況呢?這就帶出了這個問題:什麼是思考的本源和意義?因為,如果不具有對靈魂中思考性活動{die denkende Betätigung der Seele}的認知,要形成對於其他事物的認知概念,包括對於行為的概念,是不可能。我們若能弄清思考的全面涵義,那麼也會比較容易弄清思考在人類行為中所扮演的角色。

[129] 「是思考,讓同樣被賦予動物的靈魂,具有了精神。」[iv]

[130] 黑格爾曾這樣說道。因此,思考也給人類行為烙下了其特有的印記。

[131] 絕不應這樣斷言:我們所有的行為應該來自智性的冷靜權衡,只有那些據由抽象判斷而採取的行為,才被視作符合最高意義的人性。我完全不是這個意思。然而,一旦當我們的行為超越了動物本能的範疇,思考便滲透於我們的動機之中。愛、同情、愛國心,都是行為的發條,這些都不應被分解成冰冷的智性概念。人們說,這裡是受心和性情{Gemüt}的支配,毫無疑問。但是心和性情並未創造行為的動機,它們為動機提供了前提,並將動機納入它們的範疇之中。當我的意識中出現一個能引起我同情心的人的圖景時,我的心中才會產生同情。抵達心靈的途徑是通過頭腦[v]。在這一點上,愛也不例外。當它不僅僅是作為性慾來表達時,那麼它就是基於圖景的。我們因被愛者形成了圖景,圖景越理想,愛得就越幸福。在這一點上,同樣,思考是感覺之父[vi]。人們說,是愛蒙蔽了人的雙眼,看不到被愛者的缺點。這件事也可以反過來理解和表述,愛讓眼睛只為優點張開。很多人無心地經過,沒有留意這些優點。而發現這些優點的那個人,卻喚起了他靈魂中的愛。他沒做別的,只是在腦中形成了這樣的圖景,而其他千百人則沒有。他們沒有產生愛,是因為缺乏這樣的圖景。

[132] 我們喜歡按照我們的意願來對待事物。關於人類行為的本質以思考的本源為前提,這一問題必須更為清晰。之後,我會首先致力於對此問題的探討。

(翻譯:王欣 校對:伍丹)

◂ 第一章完 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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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i] 原文:Freisein heißt nicht wollen können, was man will, sondern tun können, was man will.

[ii] Robert Hamerling,1830-1889,奧地利詩人、作家。

[iii] Paul Rée,1849-1901,德國哲學家、作家,與尼采曾是好友。

[iv] 原文:Das Denken macht die Seele, womit auch das Tier begabt ist, erst zum Geiste.

[v] 原文:Der Weg zum Herzen geht durch den Kopf.

[vi] 原文:Auch hier ist der Gedanke der Vater des Gefühles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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