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與媒體, 新聞

18歲以下用3C逾半小時 父母要罰

編者注:這是一篇有關兒童與電子媒體的新聞,也是社會關注的熱點,台灣的做法,也是一種積極的嘗試。

原載:自由時報(網址)2015年1月24日

【自由時報記者陳伃軒、蘇芳禾、吳亮儀/台北報導】家長注意!未來放任十八歲以下兒少持續使用3C產品(編者注:所謂「3C產品」,就是計算機(Computer)、通信(Communication)和消費類電子產品(ConsumerElectronics)三者結合,亦稱「信息家電」。)超過卅分鐘,最高恐挨罰五萬元。

放任不管 最高罰5萬元

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增訂立委盧秀燕提案的兒少不得超過「合理時間」持續用3C產品,致有害身心健康,情節嚴重者,可處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。至於多少才算「合理時間」?則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。

2歲以下兒童 全部禁用

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,國健署建議的是兩歲以下禁用,兩歲以上的「合理時間」為一次卅分鐘,兒少每卅分鐘就得離開3C產品讓眼睛休息一下。

張秀鴛舉例,假設阿公阿嬤發現孫子成天沉迷電玩,不肯休息,雙親卻都不管,就可錄像向社會局檢舉。至於國、高中生若用3C產品做功課或查數據,則會寬鬆認定,相關細節仍待商榷。

做功課查資料 放寬認定

不過,家中也有兩名小孩的民進黨立委趙天麟並不贊同這項修法。他說,出發點是好,但將衛教層次提升至立法層次,「由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生活,已違反比例原則」;且執行上根本「罰不到」。

張秀鴛則認為這是「很先進的立法」,雖然「宣示性大於實質性」,但可讓執行機關執法有據,對民眾亦能產生嚇阻作用。

盧秀燕表示,3C產品普遍流通市面,學童近視比例因此大幅提升,亦出現注意力不集中、溝通能力受影響、親子疏離等問題,專家與醫師均主張不宜讓兒童長時間接觸電子產品,因此將限制兒少使用3C產品時間入法。

對於外界質疑該法窒礙難行、形同具文,盧秀燕表示,現行兒少法早已規定禁止兒童吸煙、嚼檳榔、飲酒、使用毒品;觀看、閱覽、收聽血腥、暴力、色情、賭博等出版品、圖畫和影片,違者同樣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。這次修法納管兒少使用3C產品時間,是與時俱進的立法。

盧秀燕指出,現在託兒所都有監視錄像器,未來一旦發現保母放任兒少長時間使用電子產品,將可調出監視錄像帶作證據。

張秀鴛說,未來各縣市社會局或相關社福單位若接獲舉證檢舉,便會派員到場訪視,只要屬實,就會對孩童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開罰;例如安親班若讓學童長期使用計算機,一旦成案,就會對負責人開罰。

另外,特種營業場所、成人用品零售店與電子遊戲場等,應距離幼兒園、國民中小學、高中、職校兩百公尺以上。法案也附帶通過決議,請經濟部於一個月內清查並輔導業者遷離或轉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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